广元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