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定期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现状进行评估,建立重点治理清单并适时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

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垃圾和杂物;

(二)携犬只出户不束链、不清除犬只粪便;

(三)行人不按交通信号通行,乱穿马路,翻越栏杆;

(四)驾驶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人行道上穿行,乱停乱放,驾乘人员不戴安全头盔,电动车加装车厢、遮雨(阳)蓬;

(五)驾驶机动车乱停靠、乱鸣笛,不礼让行人,向车外抛掷物品,违规占用堵塞消防通道、盲道和疏散通道;

(六)在公共场所、公共建筑物、公共设施设备、小区楼道、电梯等乱写乱画,张贴、散发小广告;

(七)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

(八)不按规定停放共享交通工具;

(九)违规摆摊设点、占道经营。

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