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第七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通过开展执法检查、听取同级人民政府工作报告、专题询问等方式,加强对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监督。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