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与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有关的各项工作及活动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