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条

有效

国家机关、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责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收集、汇聚、共享、开放、应用公共数据的;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公共数据目录编制、公共数据普查、质量管控工作的;

(三)对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校核申请不及时依法处理的;

(四)未依法履行数据安全监管职责的;

(五)篡改、伪造、破坏、泄露公共数据的;

(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七)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