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数据条例/第三章 数据流通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在保障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数据安全的前提下,授权符合规定安全条件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开发利用政务部门掌握的公共数据,并与授权运营单位签订授权运营协议。省数据管理机构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机制,制定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数据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办法对授权运营单位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