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全民健身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