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