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人员密集场所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应当经常对电器设备、电气线路进行自查和维护,每三年委托具备从业条件的机构进行检测,并将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配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委托具备从业条件的机构每年对设施进行检测,每三年对火灾报警探测器进行清洗;检测和清洗报告存档备查。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