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对已经取得消防安全行政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作出行政许可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并在送达撤销决定书后两个工作日内通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