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第二十六条有效公民应当遵守电气、燃气和室内装修消防安全规定,爱护公共消防设施,学习掌握防火、灭火、逃生方法和报告火警等消防常识。监护人应当对被监护人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并承担相应的监护责任。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