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驻汕部队代表编入相关代表团。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一人,副团长若干人。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代表团可以视代表人数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

代表团审议议案和会议有关事项,由代表团全体会议或者分组会议审议。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