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四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第三十一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就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初步方案,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与本年度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汇报,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邀请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初步审查意见应当印发会议。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