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第十六条有效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不是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本市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列席会议的人员,可以在会议上发言。列席会议的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会议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