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六十一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公用企业,包括电力、公共供水、热力、燃气、通信和公共交通等为社会公众提供产品、服务,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企业。本条例所称部门,包括行使行政权力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工作部门、派出机构和中央国家机关驻本省机构、单位。本条例所称工作人员,是指代表本部门、本单位履行公职的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以及雇员、聘用人员。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