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深化改革中探索试验、敢于担当、勤勉尽责,但工作中出现失误错误,未能实现预期目标,其工作符合国家和省确定的改革方向,决策程序符合规定,未谋取私利并且未损害公共利益的,对其不作负面评价,免予追究责任。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