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市场环境第三十五条已修改公用企业应当简化报装程序、压缩报装时间、降低报装成本,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并按照规定向市场主体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普遍服务,不得非法收取接入费、入网费等费用。公用企业和自然资源、住建、消防、人防等部门不得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强迫市场主体接受指定设计单位、采购单位、施工安装单位、监理单位等不合理条件。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