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使用财政资金设立的项目公司从事民事活动,应当平等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不得拖欠工程款、货款和劳动报酬,不得单方面作出使用资产折抵款项等决定。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投资项目、采购项目等资金应当依法纳入预算,未纳入预算的,不得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拖欠市场主体工程款、政府采购款等款项,应当与市场主体签订书面还款协议,并依法纳入预算。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