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申请认定归侨、侨眷身份,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的书面申请;

(二)本人的身份证件及其与华侨、归侨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三)国外亲属有效的定居证明文件或者由公安机关核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明。

确认同华侨、归侨有五年以上扶养关系的侨眷身份,须有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

华侨、归侨去世后,其亲属仍可以申请侨眷身份认定。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