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四条有效归侨、侨眷职工经批准出境定居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归侨、侨眷职工出境定居后又回国来本省定居,并要求就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就业的,退回离职金后,其出境前和就业后的工龄合并计算。获准出境或出境定居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归侨、侨眷职工,凭本人有效的生存证明,其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养老金和各项补贴,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发给,并可以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兑换成外汇携带或者汇出境外。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26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