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整合利用闲置房屋、场地和设施,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调整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城乡社区配套设施用途时,应当优先用于居家养老服务。

街道、乡镇敬老院应当保障特困人员的养老服务,并逐步向周边开放,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短期托养、日间照料、上门照护等养老服务,拓展居家养老服务功能,提升医养服务能力,形成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

鼓励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开放所属场所,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文化、健身、娱乐等服务。

鼓励社会力量将闲置的医院、学校、企业厂房、商业设施以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依法改造后用于居家养老服务。

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