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平安建设工作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鼓励通过社会捐赠、公益赞助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渠道吸纳资金作为平安建设奖励基金。

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