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鼓励行为人实施与自身能力相符合的见义勇为行为。

尊重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见义勇为人员及时依法确认和褒奖。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见义勇为人员进行捐助。

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