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鼓励与支持第二十四条有效鼓励行为人实施与自身能力相符合的见义勇为行为。尊重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见义勇为人员及时依法确认和褒奖。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见义勇为人员进行捐助。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