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绿化信息共享和工作协调长效机制,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林业和草原、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工作。地方法规 ·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