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城市绿地,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

附属绿地,是指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的各类附属绿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公用设施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广场用地、特殊用地内的附属绿化用地;

城市绿线,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绿化设施,是指绿地中供人游览、观赏、休憩的各类构筑物,以及用于绿化养护管理的各种辅助设施。

地方法规 ·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