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情节轻微的,可以并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