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工作,将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绿化用地供应,并将公共绿地建设、养护、管理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地方法规 ·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