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华侨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合法权益的保护。

本条例所称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华侨的身份需要界定和确认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