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农村公路条例/第五章 资金保障第四十五条有效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营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交通运输、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依法对农村公路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示。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3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