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对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农贸市场的动物防疫条件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对农贸市场大气、噪声和水污染的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对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场内经营者进行登记注册。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8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