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规范第十条已修改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设置适当的经营区域,用于本地农民临时销售自产食用农产品。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8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