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建立由徐圩新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和石化产业基地内企业安全专家组成的安全管理自律组织,探索创新政府、企业共建共治的安全生产机制,促进石化产业基地内企业安全管理良性互动。

徐圩新区管理机构各职能部门应当积极履职,结合实际定期开展监督指导工作,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