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四章 建筑垃圾消纳第二十三条有效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场所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的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加强对相关设施、设备和场所的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二)生产规模和资源化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和标准;(三)法律、法规和国家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