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四章 建筑垃圾消纳第二十一条有效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设立中转调配场所、资源化利用场所、固定填埋场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