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筑垃圾运输第十九条有效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船舶)不得在批准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和地点以外倾倒建筑垃圾。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