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等形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投诉和举报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2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