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离休人员医疗统筹等医疗保障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长期护理保险资金的使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