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定点医药机构未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或者未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或者将应当由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费用转由参保人员承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