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运用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等形式,对平安建设、案件办理中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趋势性的社会治理重点难点热点问题提出建议,督促有关单位整改或者为社会治理科学决策提供参考,有关单位应当向司法机关反馈建议处理情况。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