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治理智能化建设纳入智慧城市建设,统筹推进各类基础设施、系统平台和应用终端建设。

市、县级市、区社会治理现代化指挥机构和镇(街道)综合管理服务指挥机构,应当发挥信息获取、分析决策、指挥调度作用。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