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明确部门要求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或者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事务的制度依据、职责范围、运行流程;有关部门不得擅自将自身权责事项派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承担。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