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作出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以及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重大决策前,应当听取社会公众意见,按照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严格运用评估结果,落实风险防控措施。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