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残疾人的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残疾人的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和监护职责。残疾人的家庭成员应当支持残疾人进行医疗救治、康复训练、教育培训、劳动就业、文化体育等活动,帮助残疾人增强自立能力。残疾人应当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依法享有自主决定个人事务的权利。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