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未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