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加强残疾人心理健康服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可以在社区康复站设立心理咨询服务室,通过培训专兼职社会工作者和心理工作者、引入社会力量等方式,为残疾人及其家属提供心理辅导、情绪疏解等心理健康服务。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