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十章 扶持措施第七十八条有效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法定程序可以将废弃的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依法收回的闲置宅基地转变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依法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七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