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十章 扶持措施第七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取之于农、主要用之于农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调整土地出让收益城乡分配格局,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比例应当提高到百分之十以上。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