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四章 人才支撑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强化县域内人才统筹使用,赋予乡镇更加灵活的用人自主权,落实村党组织书记县乡共管制度,推进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县管校聘和基层卫生人才县管乡用,鼓励从上往下跨层级调剂行政事业编制。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