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四章 人才支撑第二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举办面向农业农村的职业教育,强化校地合作、育训结合,推动农民培训和职业教育有效互通和衔接;支持高等学校、职业学校设置涉农相关专业,依托涉农学校开展定向订单式人才培养;鼓励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就业创业;鼓励大学生参与乡村振兴志愿服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