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本省建立健全乡村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加强乡村产业、乡村建设、乡村治理、乡村公共服务、农业科技和特色乡土人才队伍建设,完善乡村人才培养、引进、聘用和激励措施,促进各类人才投身乡村振兴。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乡村人才信息库和需求清单,健全乡村人才省市县乡村五级管理服务网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